2.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等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有关费用。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要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3.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相关服务,并根据老年人经济状况酌情减免服务费用。
二、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老年服务需求
(一)明确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原则和目标。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加快发展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开发和丰富老年服务项目,培育和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提高社会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与“两个率先”配套,率先构筑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与人口老龄化需求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要把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发展规划。根据本地人口老龄化情况和老年人需求,制定加快社会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加快发展老年护理和临终关怀服务、繁荣老年文化事业以及老年用品市场开发为重点内容的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和相关政策措施,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三)认真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对社会投资建立的养老服务机构,政府按规定在土地供给价格、税收和规费等方面给予优惠;非营利性老年活动(服务)场所及老年公寓、老年康复(关怀)机构、社区托老所等专业养老机构使用水、电、燃气应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在电话、网络、有线电视安装等方面给予优惠;除法律法规和中央、省两级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立名目,向各类养老机构强制收取费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积极推进政府扶持、市场推动、社会化服务的运作机制。
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财政投入。对经民政部门验收符合一定等级标准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一次性2000元建设补贴。所需经费由福利彩票公益金及财政补助,其中财政补助部分按现行财税分成比例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
(四)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监管,不断提高为老服务水平。强化管理服务,做好业务指导、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等;规范行业行为,科学制定养老机构资质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建立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制和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制,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服务技术水平;改革养老服务收费核准制度,对社会兴办的养老机构放宽一般性养老服务项目收费核定;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行业协会管理和服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