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社会优待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镇政办发〔2007〕26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全国老龄办、中宣部等2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精神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搞好老年人社会优待,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搞好老年人社会优待,切实让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围绕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总体目标,采取有力措施,增加对老年社会福利和服务事业的投入,完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切实搞好老年人社会优待工作。
(一)加强对特殊老年群体的社会保障和生活服务
1.进一步完善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供养制度,认真落实国家明确规定的“三无”和五保老人的各项政策待遇,为他们无偿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养老服务。
2.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其保障待遇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3.设立政府“尊老金”,对高龄老年人发放慰问金和长寿补贴。其中,9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敬老节(农历重阳)发给200元慰问费;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继续发给100元的长寿生活补贴。
4.社区要广泛动员和组织志愿者为高龄、独居、生活难以自理的困难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逐步实施为经济困难且无子女或子女不便照料的高龄老年人居家养老由政府出资购买社会服务。
上述各项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财政分税制体制,由各级财政按现行财税分配比例分担。
(二)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障服务优待
1.不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医保待遇的相关规定和办法要向老年人倾斜。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必须落实规定的各项医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