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申报登记制度。实行零就业家庭专项调查、登记统计制度,按照省统一规定建立基础台帐和数据库,全面摸清底数,做到家庭情况清、就业要求清、培训愿望清、身体状况清。零就业家庭的认定按统一程序进行,具体由居民持有效证明到居住地社区申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登记并对其就业状况进行核实后,报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认定。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将认定办法和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告之于民,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区居民公示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
(三)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各地要进一步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力度,大力开发公益性服务岗位、公益性管理岗位、公益性事业岗位等,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享受省财政补助的经济薄弱地区报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对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解决。
(四)进一步完善就业扶持政策。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后又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可重新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重点帮扶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1.吸纳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实际招用的人数,3年内按合同期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可提高到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截至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后,可相应延长补贴期限;对距离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限。
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的,可按个体经营户申请享受最高不超过8000元的税收减免,也可比照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减免的条件,按实际吸纳人数申请享受每人每年不超过4800元的税收减免,但两者不能累加执行,每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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