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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意见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7〕252号)


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2007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意见》。我市现行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主要做法与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意见》基本一致,为进一步加大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力度,更好的指导全市做好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2007年7月)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省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面临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特别是部分社会弱势群体就业难的问题仍很突出。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现就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就业援助力度,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一)明确帮扶对象和工作目标。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家庭。各地要切实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加快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对经申报认定的零就业家庭,确保1个月至少有1人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年内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不挑不拣就业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帮助其在登记后1个月内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比较稳定的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的,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灵活就业的,应由本人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稳定在3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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