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健全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长效机制

  (一)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国资等相关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依法经营,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或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职工工资。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要明确延期支付的程序、期限、责任等。

  (二)认真执行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延期支付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内容。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劳动保障年检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对建设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和餐饮服务行业的工资支付情况实行重点监控;对无故拖欠工资1个月以上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在整改期间,用人单位要按月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工资支付情况。

  (三)健全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凡州内(含中央、省属、外地在本州)从事土木工程、建设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建筑装修工程的企业,都应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批条件,督促企业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工资保证金。工资支付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业主)在项目开工前代承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足额缴纳,具体标准按有关政策执行。其他有一个月以上欠薪记录的企业,必须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缴存1个月工资的工资保障金;对连续两年未发生欠薪行为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将其缴纳的工资保证金本息全额退还。

  劳动保障部门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由其负责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垫付职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依法追究责任。

  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已办理手续,工程尚未竣工的由施工企业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补缴工资保证金,逾期不缴纳的,由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

  (四)加强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力度。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要加大查处力度并向社会公布、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以及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征信系统。对恶意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企业,有关部门应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