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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解决企业工资拖欠
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07〕5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州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
州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99号)精神,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依法保障职工劳有所得,维护社会稳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性

  劳动报酬权益是职工的基本权益,工资收入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拖欠工资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把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与深化企业改革、推动结构调整、建立预防工资拖欠机制和解决其他债务结合起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全州2007年底以前,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同时建立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和机制,坚决遏制新的工资拖欠行为。

  二、明确范围,分类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拖欠工资是指企业应发而未发给已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劳动报酬。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者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并经集体协商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的,按照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计算,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领取的生活费以及企业停产半停产期间发给职工的生活费,不属于工资,不纳入解决企业拖欠工资的清理范围。因改制、破产、关闭和撤销等原因,原企业已不存在的,原则上也不纳入清理范围。

  各县市要继续抓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部门重点督办,妥善解决;对长期无法解决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指导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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