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乡镇公立卫生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07]11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乡镇公立卫生院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乡镇公立卫生院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卫生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乡镇公立卫生院是指在农村范围内由区(市)县政府举办,经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独立法人的全民所有制卫生院。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公立卫生院的设置运行和管理。
第四条 (服务对象和性质)
乡镇公立卫生院以乡镇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重点服务人群,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条 (管理关系)
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乡镇公立卫生院的管理,委托医院管理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乡镇公立卫生院的日常事务性管理及资产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
第六条 (主要任务)
乡镇公立卫生院的主要任务是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指导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报告,负责对村级卫生组织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业务管理和技术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