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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7〕16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等法律法规,为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省认真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法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一些用人单位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缺乏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不落实劳动标准,随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并在一些地方和行业呈上升趋势。有的地方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支持不够,执法力量不足、工作经费短缺、办案装备落后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监察执法处于被动应付状态,特别是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缺失,对农村地区小矿山、小砖窑、小作坊等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监管缺位,直接影响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和社会的稳定。各市州、各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健全体制、完善机制、强化手段、充实力量、确保投入等方面入手,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

  各市州要通过整合现有执法资源,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充实力量,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监督和管理。劳动保障监察员须经省或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培训合格并参加行政执法专门业务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加强监察队伍勤政廉政建设,严守监察执法工作纪律。要坚持定期培训,学习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监察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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