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 1日起,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凡进入宁东基地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对其依法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收可实行优惠。企业治理污染所需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宁东基地新建企业允许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按照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报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五、提高土地和水资源保障能力
(十六)用好用足土地政策。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通知》的精神,对符合条件的执行“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的政策。基础设施用地全部以划拨方式供给。
(十七)宁东基地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自治区留成的70%以专项预算的方式下达给相关市县,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用途使用。宁东基地建设项目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 -10年。对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优先保证用地。
(十八)切实保障项目用水需求。宁东基地工业项目用水全部通过水权转换方式解决其用水指标,重大项目水权转换费可以分期缴纳。工业用水执行现行水价2元/立方米,生态绿化用水执行现行水价1元/立方米。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
(十九)鼓励生产企业投资建设供水设施。凡投资宁东基地供水公共设施的生产企业,给予用水优先权,并给予一定比例水价优惠。
六、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二十)抓好生态建设。始终坚持把生态建设摆在与资源和产业开发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宁东基地生态建设的意见》 (宁政发[2006]218号)的要求,各部门和相关市县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搞好生态建设。到2010年,宁东基地控制区森林覆盖率由8%提高到12%以上,林草覆盖度达到30%以上,各工业园区和建成投产项目区绿化率达到35%以上。
(二十一)积极推广宁东生态建设新模式。按照“统一规划、社会参与、责任承包”的原则,采取政府补助、社会人承包种植、养护、经营等方式,广泛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宁东基地生态绿化建设。在宁东基地内治沙造林、退耕还林的单位或个人,享受国家的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