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7〕11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镇江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有效使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供水的节约用水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在保障合理用水的前提下,减少用水浪费,提高水利用效率。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统一的城市节约用水规划。鼓励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城市。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五条 市建设部门是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受市建设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水利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水法律法规、科学用水知识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
第七条 对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