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琼教计〔2007〕217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
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的有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海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高等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
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规定,现就我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基本原则
(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在正常教学活动以外,为在校学生提供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高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
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代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二)收费基本原则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二、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