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一九九八年度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一九九八年度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建[1998]546号 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市属机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使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95)京房改办字第37号《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5)京房改办字第39号《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建(95)1494号《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现将1998年度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1998年建立、交存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
  (一)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均应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原则上以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单位为准:
  (三)公积金年度是指本自然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如1998公积金年度为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
  (四)1998公积金年度交存比例为8%。1995年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交存比例已高于规定比例的,不得再提高,高于规定比例的单位交存额部分不得列入成本或使用财政拨款。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列支问题
  (一)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单位交存部分首先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凡同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经财政审核后酌情补助;
  单位交存额中使用财政拨款部分应纳入正常预算管理;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单位,单位交存部分首先从住房周转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金额不得超过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工资总额乘以年公积金交存比例;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执行

  三、继续做好住房公积金的资格认定工作。
  (一)按有关规定在新的公积金年度开始前,单位应对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住房公积金交存比例、职工工资总额重新确定,据此对住房公积金交存额(包括个人交存额和单位交存额)重新计算、交存;
  (二)1993年底以前按标准价优惠购房的职工,按照(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补交售房款后,夫妇双方均可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