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帮扶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机制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7〕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帮扶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石家庄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帮扶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机制的意见
2003年,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调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各成员单位在全面深入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动民族工作社会化进程,加快我市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近年来因机构改革等各种原因,部分成员单位机构、职能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民委成员单位与民族乡村对口帮扶工作逐渐显现出其局限性,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为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发展的需要,探索完善新形势下帮扶少数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乡村帮扶力度,推动我市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结合我市民族工作和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决定调整帮扶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完善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帮扶机制。
一、调整帮扶方式。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继续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基础上,将意见中“完善市、县两级到民族乡开展调查研究和现场办公制度”调整为:“建立和完善帮扶长效机制。市民委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的行政职能和业务职能,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帮扶民族乡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在项目立项、资金分配上优先考虑、优先安排、优先使用,对民族乡村的经济社会发展进行业务对口帮扶。从2008年起,各成员单位每年要拨付专款,支持1-2个项目,帮助解决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各单位每年的帮扶工作,列入当年工作考核内容”。辖有民族乡的无极县、藁城市、新乐市和辖有民族村的正定县、辛集市,也要结合实际,完善相应的帮扶机制,坚持每年为民族乡村解决1-2个实际问题。
二、规范帮扶项目申报程序。民族乡村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更好、更快发展目标,研究制定发展规划,确定申报帮扶项目,逐步建设和改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相关的基础设施。项目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对口民委成员单位请求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