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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石政发〔2007〕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的意见》(石政发〔2005〕44号)下发以来,各级供销合作社围绕“三农”工作目标,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当前,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流通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农村市场多元化的格局已基本形成,百万农民走向市场迫切需要有力的组织和正确的引导。但是,目前供销合作社在推进农村网络建设,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以下简称“农合联”)及各种协会作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关系不顺,难以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为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当前几个突出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发挥县级“农合联”组织的职能作用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字〔2005〕35号)和市政府44号文件精神,大力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市政府办公厅去年印发了《关于建立市县两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通知》(石政办〔2006〕39号),明确了“农合联”在推动区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落实国家扶持农村经济发展政策,推动农民在生产、加工、流通等领域的联合与协作,为农民会员提供培训、科技、信息、商务、融资、项目开发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文件要求,积极做好协调工作,营造宽松环境,支持“农合联”按职能开展工作,使其在服务“三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加强“农合联”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增加服务项目,创新服务形式,完善服务措施,使“农合联”真正成为农民走向市场的组织者和引导者。

  二、依法建立和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适应农村合作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满足农民提高组织化程度要求的重要法律,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近几年来,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服务“三农”,大力推进农民经济组织网络化建设,已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十大类179个,遍布全市乡村,覆盖全市农村多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行业。但是,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看,还存在组织不严密、功能不完善、作用不明显等问题,需要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规范,使之成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农民需要的农村经济组织。在这项工作中,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和“农合联”的作用,认真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贯彻实施。一是对已建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进行规范,缺什么补什么,不符合要求的限期予以调整和纠正。二是组织协调供销合作社、工商和涉农部门,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培训、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水平。三是深入调研,摸清底数,尽快把有合作意愿的农民组织起来,建立一批适应当前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四是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积极试行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监事会组织,健全组织管理机制,促进农村合作经济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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