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未经市环保局审查同意,各县(市)、区不得将工业企业排放废水执行标准放宽为三级标准、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指标或预处理标准;其中,位于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地的企业,按照《
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3.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加快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速度。污水处理厂建设必须做到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同时设计,配套管网必须实行雨污分流,确保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正常运行。对建成的造纸、医药、纺织、印染、化工、钢铁(含焦化)、食品(含淀粉)、酿造、皮革、电镀等10个重污染行业,在污水处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污水达标排放的基础上,纳入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的管网。
(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1.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市发改委会同市环保局协调配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环保政策及排放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开展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企业整治工作。以赵县的淀粉行业,无极县、辛集市的制革行业,晋州、藁城、鹿泉、栾城的造纸行业、深泽县的制皂行业等重污染企业为重点,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淘汰规模小、污染重的落后生产能力。2007年底前,取缔所有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皮革加工(含后整饰工序)企业和园区,取缔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分阶段取缔排放不达标的年产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2007年底前,取缔排放不达标的年产3000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2008年2月底前,取缔排放不达标的年产5000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2008年底前,取缔排放不达标的年产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
2.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全市不再新建化学制浆生产线;禁止新建单条生产线生产能力小于年产30 万吨新闻纸、年产10万吨文化用纸、年产30万吨箱纸板和白纸板、年产10万吨其他纸板项目;“十一五”时期,原则上不再新建淀粉生产企业;禁止新建固定资产投资600万元以下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原药制造企业;积极发展皮革深加工产业,提高皮革产品附加值和竞争力,不再新增原皮加工生产能力和加工园区。
(五)强化重点区域动态管理,全面实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
1. 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排污状况,动态调整辖区范围内的重点污染源和入河污染源档案,建立动态数据库。2008年底前,所有排污单位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无证或超总量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