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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2.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加大对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违法行为,确保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满足设计要求。

  3. 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配合,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要多种形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污水集中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和运营;市财政局要对这项工作给予全力支持。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列入专项资金,全额用于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及运营。

  4. 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我市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源用户)的收费政策、标准及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费率和收费标准,确保污水处理厂在“保本微利”的前提下能够正常运行。2007年底以前,市区和各县(市)都要按要求对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其收费标准不低于0.8元/立方米;今后三年逐年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满足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要求。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费用差额予以补足,以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5. 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依各级环保部门提供的达标处理水量,作为同级财政部门核拨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的重要依据。

  6. 市建设局会同市环保局每季度对筹建及在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进行调度,并在新闻媒体公布建设进度。

  7. 市建设局对在建污水处理厂提出要求,严格按照设计标准、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验收时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与污水再生利用统筹考虑,2010年城市中水回用率不低于20%;根据国家修订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现有污水处理厂按照国家新的排放标准要求,制定达标工作方案,并逐步实施。

  8. 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及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事改企和公司制改造,2008年底前将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单位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

  9.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重点环境监管对象,每月至少进行2次现场监察,并进行监督性监测,促进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率的提高。

  10. 各级发改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厂但无故不运行的,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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