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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农业综合开发的意见

  六、农业综合开发的奖惩办法
  各县要按照市对各项目实施计划批复的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并按市对各项目实施时间的要求按时完成项目计划建设任务,及时组织自验并上报竣工验收报告和工作总结。在各县自验的基础上,市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各项目进行复验,依验收结果进行奖惩。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其开发资格。(1)市组织验收时项目工程尚未竣工,资金滞留未拨付的。(2)由于申报失实,选项不准,实施不力等原因,致使项目建设失败甚至无法实施,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3)超越权限擅自调整已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包括变更项目性质,建设地点,实施单位和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情节严重的。(4)以开发县为单位,挤占挪用项目财政资金累计超过10万元的。(5)市农开办组织验收被评为“不合格”的开发县。(6)对省、市农开办检查验收,人民来信核查,审计和财政监督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7)违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项目申报前未按规定程序征求项目区农民意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开发县资格。(1)项目申报和实施中弄虚作假,如采用“以旧顶新”,“以虚充实”等手段,套取上级财政资金,搞形象工程,欺骗上级部门和项目区农民群众。(2)不执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不实行专帐核算、专人管理和专款专用,违规用大额现金开支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混乱。(3)以开发县为单位,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累计超过100万元以上。(4)因项目和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重大恶劣影响,败坏农业综合开发声誉。(5)强迫农民筹资投劳,并突破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数额上限规定。暂停开发县的整改期限为一年,一年内调整措施不到位的取消其开发县资格。
  对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政策规定,工程质量建设标准高,资金管理规范,工程效益发挥明显,群众满意,上级检查验收时取得较好的成绩且受到较高评价,在下年度安排项目资金计划时给予奖励,并通报表彰。
  七、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业综合开发是我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经常深入项目区检查指导工作,认真听取对开发工作情况的汇报,协调解决开发工作中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职责,各级开发办要按照上级赋予的职责,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计划的编制下达,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查验收;财政部门要做好配套资金的筹措和项目资金的及时投放,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搞好有偿资金的回收。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创造性地做好新阶段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办法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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