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推行项目资金公示制。
(1)公示形式:以经济适用、清楚规范为要求,在项目区设立固定公示牌,同时在项目乡(镇)政府或人口稠密地方设立公示栏或公示墙。
(2)公示时间:项目申报阶段公示至少保留20天,实施阶段公示至少保留10天,竣工验收阶段公示至少保留3年。
(3)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情况、农民筹资投劳方案、预期效益、运行管护等。
2.实行项目工程招投标制。
(1)招标原则:在国家法律的保护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招标形式: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3)基本程序:成立临时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放招标邀请书,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
3.实行项目工程监理制。
(1)监理范围:年度财政投资,单项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排灌站、机电井、防渗渠道、机耕路、桥涵闸、农田防护林、种子仓库和晒场等。
(2)监理机构:以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资格或监理能力的单位实施工程监理。
(3)监理费用:按土地治理项目单项工程年度投资总额的2%控制使用,在县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工程成本。
4.实行阶段检查,竣工验收制度。
(1)阶段性检查分为土方工程阶段、土建工程阶段、植树造林阶段。
(2)项目工程全面竣工后,采用县级初验,市级复验的办法,验收办法及评分标准参照省开发办颁布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四)加强项目的运行与管理。
工程建设是手段,管护是关键,发挥效益是目的。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要高度重视建后项目的管护,对已建成的项目要通过移交、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明晰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建立必要的运行管理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
(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监督制度。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管理部门要严格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做到项目确定后,资金跟着项目走,严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挪作它用。财政无偿资金全部实行县级报账制,报账办法按照财政部印发的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执行。做好有偿资金的回收工作,按照“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有偿资金要落实到债务人,强化还款意识,确保有偿资金足额收回。加强对开发资金的审计和社会监督,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确保开发资金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