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或省政府规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报告需由具有相应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由该中介机构编制。国家和省政府未作规定但项目单位(业主)已委托具有相应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由该中介机构一并编制。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制定并公布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编制大纲,发布示范文本,指导和规范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的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应当规范编制,做到依据充分,内容详实,计算准确,措施先进并且可行。否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单位(业主)委托具有相应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重新编制;已经进行节能评估或者论证的,应当重新组织评估或者论证。
本办法所称依据充分是指编制依据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发改投资[2007]1169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指南(2006)》(发改环资[2007]21号)等规定,不存在遗漏。
本办法所称内容详实是指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列示的能源消耗实物品种完整,主要工序能耗指标与项目能耗指标匹配,采用的主要工艺能耗与对应的工序能耗吻合。
本办法所称计算准确是指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将实物能耗折算为标准能耗时折算比例正确,在工艺、技术和设备确定的情况下,工序能耗、产品能耗(包括综合能耗、可比能耗)、项目能耗之间不存在差异,或者虽然存在差异但已同时作出充分、可信的解释。
本办法所称措施先进并且可行是指已采用符合强制性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的设备等用能产品,已采用相关产业政策或行业准入条件规定必须同步采用的节能工艺、技术、装备,未采用《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淘汰类或限制类工艺、技术和设备,未采用不符合能源效率标准的设备等用能产品。
第十二条 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应当于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之前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决定开展项目评估的工业项目,其节能评估工作可与项目评估工作合并进行,但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单独作出,并且在项目评估报告中摘要表述。
第十三条 下列工业项目由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