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节能型社会的意见;
(七)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八)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现行政策规定应报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的工业类别,并且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以下简称“工业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工业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或者论证,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相关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在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时,一并进行工业项目节能审查。
按照规定需要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节能评估报告或论证结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工业项目的重要依据。
通过节能评估或者论证的项目,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未通过节能评估或者论证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项目单位(业主)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 工业项目应于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之前编制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实行审批制管理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专章。实行核准制管理的项目,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专章。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必须另行编制节能分析专篇,但以文本方式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可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单列节能分析专章。
第九条 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申请报告或者备案申请报告,可由项目单位(业主)或者具有相应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国家或省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