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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发改工业发〔2007〕1137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江苏省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现发布实施。请各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核准、备案工业类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过程中认真执行,及时反馈执行效果和意见、建议。

  附件:江苏省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江苏省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推进节能减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四)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方案的通知;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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