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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开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2.人行开封市中心支行、开封市银监分局、信用联社开封办公室、工商银行开封市分行、建设银行开封市分行、农业银行开封市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开封市分行、中国银行开封市分行、开封市商业银行在金融活动中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
  (二)征集企业信用信息的基本目录:企业的基本情况(名称、住所、经济类别、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股东情况等);重大商业信用信息(企业财务、纳税、质量安全、进出口、贷款信用、交易信用等记录);社会公共信息记录(企业社会保险、市政公用事业缴费、企业劳动用工、薪酬支付、安全生产等记录);特别记录(企业授信评级获奖记录,有可能影响企业信用状况的涉及行政处罚或民事、刑事、行政诉讼记录等)。
  市政府办公室及其所属的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应当根据信用建设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信用信息征集的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提供信息单位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及其所属的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提供相关企业信用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除外。
  市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在征集企业信用信息活动中要保持提供信息单位所提供信息内容的原始完整性,在接受、传输企业信用信息时,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告知提供信息单位予以纠正。提供信息单位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关于信息披露工作
  (一)披露企业信用信息时要将每个企业的信用记录单独披露,不得将不同企业的同类信息集中披露。披露企业信用信息时,应当平等披露,对所有企业信息的公开披露要按照统一的标准披露。市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不得对企业的信用状况作出主观性评价。
  (二)市政府办公室及其所属的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征集的下列企业信用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开披露:基本情况(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企业报请政府审批、核准、登记、认证、年检的结果;企业获得的原产地标志认证,国家及省、市级的荣誉称号和奖励。
  (三)市政府办公室及其所属的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可以向下列单位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向市政府办公室及其所属的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单位;按约定的程序申请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企事业单位;征得被查询企业授权同意的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依职权进行调查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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