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亮化工程运行时间。
(一)平时亮化时间:
春季、夏季、秋季亮灯时间为每晚19时至21时30分,冬季亮灯时间为每晚18时至21时。
(二)节假日期间亮灯时间:
春节期间:除夕至农历正月十六每晚18时至24时。
“五一”期间:4月30日至5月8日每晚19时30分至24时。
“十一”期间:9月30日至10月7日每晚19时30分至24时。
菊花花会期间每晚19时30分至24时。
因特殊情况,不能开启的,应当报夜景灯饰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夜景灯饰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夜景灯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监察、文明办等部门对各责任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由夜景灯饰主管部门依照《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罚款:
(一)各类夜景灯饰责任者未按城市灯饰规划或规定设置灯饰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启用各类夜景灯饰的;
(三)未按规定修复各类夜景灯饰的。
第十八条 擅自改变、移动、拆除、损坏依附或连接城市道路的夜景灯饰和私接其电源的,由夜景灯饰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部《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擅自进行夜景灯饰设计、施工的,由夜景灯饰主管部门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夜景灯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严重影响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管理的,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