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汴政〔2005〕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开封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繁荣经济,美化城市,提升城市品位,规范城市夜景灯饰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夜景灯饰,是指独立设置或依附于建(构)筑物、公共场所及用于装饰、宣传、广告等设置的户外光源及其设施。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夜景灯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建设、工商、公安、消防、旅游、商务、文化、电业、文明办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夜景灯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夜景灯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街景、广场、旅游风景区专项规划及城市道路类别、建(构)筑物特征、功能特点,编制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制定相应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夜景灯饰规划是我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执行。
第五条 下列范围应当按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和标准设置夜景灯饰:
(一)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重要广场及所有高大重要建(构)筑物;
(二)各旅游景区(点)及周边重要建(构)筑物;
(三)市区主要街道的沿街店铺;
(四)市区大型建筑、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主体建筑物、主要街道交叉口转角建筑;
(五)依附于主要街道建(构)筑物或独立设置的户外广告;
(六)繁华商业区;
(七)夜景灯饰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场所或建(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