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2 I级响应行动
省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和协调卫生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卫生部及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
事件发生区域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省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
4.1.2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I级响应
4.1.2.1 II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I级响应:
(1)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有关部门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
(3)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I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4.1.2.2 II级响应行动
省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2小时内组织起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并迅速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根据需要和事件发生地市(省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请求,省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并及时向当地政府通报情况。
4.1.3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Ⅲ级响应
4.1.3.1 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1)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省辖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省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4.1.3.2 Ⅲ级响应行动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2小时内组织起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并迅速赴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指导,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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