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省卫生厅厅长任组长、分管厅长任副组长,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 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省直各医院组建应急专家组,责成专人负责,人员变动应及时调整。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市、县(市、区)医疗急救中心(站)和省、市、县(市、区)综合医院及化学中毒、烧伤、放射损伤事故等专业医疗救治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伤员转运和住院救治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当地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见附图。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
4.1.1.1 I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报国务院请求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
(2)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
(3)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
(4)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