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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1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切实提高卫生部门和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规、预案,特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等造成100人以上伤亡,或30人以上死亡的气象灾害;
  2.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的地震灾害;
  3.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100人以上伤亡,或30人以上死亡的地质灾害;
  4.造成100人以上伤亡,或30人以上死亡的森林火灾;
  5.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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