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爱农民工的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关心、爱护、尊重农民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方面表现突出,起到模范表率作用的用人单位。
2.农民工工作先进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为农民工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共服务机构。
(1)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民工培训就业服务机构;
(2)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机构;
(3)农民工及其子女疾病预防机构;
(4)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构;
(5)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机构;
(6)农民工社会保障服务机构;
(7)为农民工服务的优秀社区组织;
(8)其他农民工工作服务机构。
三、评选机构
由省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民工办)牵头,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市人民政府农民工办负责本行政区域报名推荐工作。
四、评选工作
(一)推荐
评选活动由各县(市、区)农民工办或相关机构组织推荐,报市农民工办确定表彰候选名单。各市对本行政区域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和先进性负责。具体推荐名额见附表。
(二)公示
省农民工办根据各市推荐情况确定表彰候选名单,并在省级媒体公示一周。
(三)审定
该公示的表彰报审名单由省农民工办进行复审,复审后报省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五、表彰方式
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专项表彰,对受表彰的“十佳百优”农民工和关爱农民工模范单位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光荣册。对获得“十佳”农民工称号的同时授予“山西省五一劳动奖章”。
六、评选时间要求
推荐表彰的“十佳百优”农民工和关爱农民工模范单位须填写推荐表。推荐表和事迹材料(含电子版)于2008年1月15日前报省农民工办,逾期按自动弃权处理。
请各市确定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联系人员一名,并于12月20日前将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报省农民工办。
联系人:王俊杰
联系电话:0351-3083749(传真)
E-Mail:sxnmgb@163.com
附表1
山西省“十佳百优”农民工表彰名额分配表
┌─────────────┬─────────────┬─────────────┐
│ 地区 │ 十佳农民工 │ 百优农民工 │
├─────────────┼─────────────┼─────────────┤
│ 太原 │ 1 │ 12 │
├─────────────┼─────────────┼─────────────┤
│ 大同 │ 1 │ 11 │
├─────────────┼─────────────┼─────────────┤
│ 阳泉 │ 1 │ 8 │
├─────────────┼─────────────┼─────────────┤
│ 长治 │ 1 │ 9 │
├─────────────┼─────────────┼─────────────┤
│ 晋城 │ 1 │ 8 │
├─────────────┼─────────────┼─────────────┤
│ 朔州 │ 1 │ 8 │
├─────────────┼─────────────┼─────────────┤
│ 忻州 │ 1 │ 8 │
├─────────────┼─────────────┼─────────────┤
│ 晋中 │ 1 │ 9 │
├─────────────┼─────────────┼─────────────┤
│ 吕梁 │ 1 │ 9 │
├─────────────┼─────────────┼─────────────┤
│ 临汾 │ 1 │ 9 │
├─────────────┼─────────────┼─────────────┤
│ 运城 │ 1 │ 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