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十佳百优”农民工和关爱农民工模范单位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13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民工和理解、尊重、关爱农民工的模范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省劳动保障厅制订的《全省“十佳百优”农民工和关爱农民工模范单位评选表彰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市及省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好此次评选表彰活动。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全省“十佳百优”农民工和关爱农民工模范单位评选表彰方案
(省劳动保障厅 2007年11月)
一、活动宗旨
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1号)要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促进和谐这个主题,大力开发人力资源,宣传和表彰在全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农民工典型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关心、爱护、尊重农民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用人单位,树立当代农民工楷模形象,激励农民工奋发成才、开拓创新,为顺利完成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二、参选资格
(一)“十佳百优”农民工评选条件:
1.截至2007年7月31日,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之间,在山西工作、生活的农民工(外省籍农民工需在山西连续工作二年以上);
2.能够模范践行“八荣八耻”要求,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国家各项方针政策;
3.在农民工群体中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在山西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得到社会公认;
4.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人格魅力,恪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二)关爱农民工模范单位评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