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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一)依法公开。办事公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二)真实公正。办事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平公正。
  (三)注重实效。以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为重点,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有利于监督。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参与权、监督权。
  四、实行办事公开的范围
  (一)全市各级医院、各类学校。
  (二)城建、房产、物业、自来水、电力、燃气、供热、公交、交通、铁路、公路、劳动保障、社保、医保、邮政、通信、银行、证券等单位和行业。
  (三)其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单位。
  五、办事公开的主要内容
  要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针对部门、单位和办事过程中容易出现不正之风的问题进行公开。主要内容是:
  (一)单位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工作标准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二)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
  (三)收费依据、项目、标准。
  (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六)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以及相关投诉的处理情况。
  (七)便民服务电话、监督部门电话。
  六、办事公开的基本形式
  办事公开形式,应遵循利于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可采取新闻媒体宣传、设立公告栏、汇编文本集册、微机查询、电子政务、“一站式”办公、“一窗式”办理、“一条龙”服务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在采取灵活多样的公开方式的同时,要围绕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要求,在直接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办事大厅和基层科所站队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领办代办制、误事追究制,以推进办事公开真正取得实效。
  七、建立监督保障制度
  推行办事公开,要健全制度,细化措施,规范行为,接受监督。各部门、各行业要建立四项制度:
  (一)民主评议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办事公开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公用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市和县、区纠风办组织的行风评议,对行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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