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进入禁行区域的三轮车。
此次整治重点的区域: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城区,其余各县城区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整治。
三、工作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
宣传动员阶段为2007年12月10日至12月15日,工作安排有:
1.召开整治工作预备会,部署整治工作具体实施细则。各相关部门通过调查研究,对下一步开展的专项集中整治做好充分准备,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及人员、装备保证,保障下阶段工作的顺利开展。
2.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电动燃油三轮车的通告》(泸市府布〔2006〕2号),营造浓厚的宣传教育舆论氛围。
(1)公安部门要在各交警、巡警执勤点及派出所设置宣传展板、散发宣传资料、播放录音广播;
(2)工商部门要对各相关经营单位、商店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告知相关经营单位、商店停止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电动、燃油三轮车、两轮轻便摩托车;
(3)交通运管部门在日常巡查中,要将“三车”以及非法客、货运输的现象纳入工作监管范围,加强对相关人员法制、安全教育;
(4)城管部门要在本职工作基础上,对占道经营“三车”的业主进行多角度的宣传、规劝,形成整治合力。
(二)集中整治阶段
集中整治阶段为2007年12月16日至2008年1月20日,工作安排有:
1.在2007年12月20日前,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三轮车、摩托车经销网点的排查,全面清理整顿我市的电动、燃油三轮车销售市场,严格审查各商家的经营项目。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和轻便摩托车。对违反规定擅自销售的,依法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为达到销售目的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严肃处理。
2.由公安、交通、工商、质监、城管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联合执法小组,以“三车”违法上路行驶、违规运营及违规销售经营点为重点,加强对“三车”的巡逻检查和查纠处罚。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加强对三轮车、电动自行车、轻便摩托车的检查。对“三车”违法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三车”违法上路行驶造成事故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三轮车违反规定入城或进入其他禁行区域的,依法实施顶格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