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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电动燃油三轮车禁止上路行驶的轻便摩托车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四)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进入禁行区域的三轮车。

  此次整治重点的区域: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城区,其余各县城区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整治。

  三、工作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

  宣传动员阶段为2007年12月10日至12月15日,工作安排有:

  1.召开整治工作预备会,部署整治工作具体实施细则。各相关部门通过调查研究,对下一步开展的专项集中整治做好充分准备,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及人员、装备保证,保障下阶段工作的顺利开展。

  2.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电动燃油三轮车的通告》(泸市府布〔2006〕2号),营造浓厚的宣传教育舆论氛围。

  (1)公安部门要在各交警、巡警执勤点及派出所设置宣传展板、散发宣传资料、播放录音广播;

  (2)工商部门要对各相关经营单位、商店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告知相关经营单位、商店停止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电动、燃油三轮车、两轮轻便摩托车;

  (3)交通运管部门在日常巡查中,要将“三车”以及非法客、货运输的现象纳入工作监管范围,加强对相关人员法制、安全教育;

  (4)城管部门要在本职工作基础上,对占道经营“三车”的业主进行多角度的宣传、规劝,形成整治合力。

  (二)集中整治阶段

  集中整治阶段为2007年12月16日至2008年1月20日,工作安排有:

  1.在2007年12月20日前,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三轮车、摩托车经销网点的排查,全面清理整顿我市的电动、燃油三轮车销售市场,严格审查各商家的经营项目。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和轻便摩托车。对违反规定擅自销售的,依法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为达到销售目的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严肃处理。

  2.由公安、交通、工商、质监、城管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联合执法小组,以“三车”违法上路行驶、违规运营及违规销售经营点为重点,加强对“三车”的巡逻检查和查纠处罚。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加强对三轮车、电动自行车、轻便摩托车的检查。对“三车”违法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三车”违法上路行驶造成事故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三轮车违反规定入城或进入其他禁行区域的,依法实施顶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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