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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拆除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作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五条 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六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拆迁当事人协议作价;协商不成的,以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作出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房屋拆迁许可证逾期失效的,估价时点为重新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房屋拆迁分期分段实施的,估价时点为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估价报告应当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由估价机构同时印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当事人就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达不成协议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随机抽取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第二十七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安置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人应当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的面积。
  第二十八条 用于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每户房屋产权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
  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45平方米以内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不再支付;超过45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实际成本价结算,超过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结算。
  第二十九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或者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只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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