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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

  1.加强面向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场所要为残疾人开放,免费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街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基层作用,加强对辖区内残疾人就业情况的调查登记工作,协助指导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失业就业登记,按照《关于开展城镇残疾人员失业登记工作的意见》(粤残联〔2007〕164号)精神,将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纳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情况统计(劳社统就业6号表)的范围。

  2.实施重点就业援助。各地要把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特别是在“再就业援助月”、“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等专项活动中,积极联合残联组织举办残疾人专场招聘会,多形式和广泛地开展就业援助专项活动,帮助残疾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3.重视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组织残疾人参加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要利用劳动保障系统所属的就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配合残联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好残疾人培训工作,使我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残疾人均得到职业技能培训,其培训率达90%以上。

  4.鼓励创业,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采取非全日制、季节性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指导和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或接续手续,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要鼓励有一技之长的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与残联组织的协调,共同帮助残疾人根据市场需要,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创业项目,在政策保障、资金扶持、创业开业条件等方面给予帮助,并为他们做好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和后续扶持等工作。

  (三)全面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障待遇。根据《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和当地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密切配合,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确保城镇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待遇。

  (四)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就业权益。进一步加大对用人单位贯彻《条例》情况的监察力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坚持日常检查、举报调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依法严厉遏制拖欠工资、超时加班加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等侵犯残疾人合法就业权益的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就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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