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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要求和部署,2007年11月前完成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有关准备工作,包括调查方案编制、试点、培训和宣传等,全面部署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2008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农村土地调查和城市土地调查。2009年6月底前完成县城所在地建制镇和一般建制镇的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专项用地调查,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等。2009年10月31日统一时点变更,逐级汇总土地调查成果。2010年以后,每年进行1次土地变更调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建立起权威的土地调查数据规范体系,以及土地资源信息变化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方面的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统计局负责处理;行政勘界成果由市民政局负责提供。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调查工作。

  各地区和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本区域内的土地调查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科学制定方案。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精神,抓紧编制和完善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方案。各地区和有关单位也要抓紧编制和完善本地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方案,报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二)保障调查经费。本次土地调查经费在省分配我市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计划中列支。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土地部门提供的经费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认真核定经费,实行专账管理,切实加强预算管理,保证调查经费按进度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土地调查的顺利进行。

  (三)确保成果质量。各地区和有关单位要对本地区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确保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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