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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通知
(沈政发[2007]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土地管理方针政策的重大举措;是树立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是改善我市一些地区土地基础信息覆盖面窄、完整程度低、准确性不高等落后现状的迫切需要。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辽政发〔2007〕28号)精神,现就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一)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是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核心和主要工作。调查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按照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标准,以正射影像图为调查底图,逐地块查清土地的地类、位置、分布、面积和利用状况,查清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

  (二)开展城镇土地调查。对城市、县城所在地建制镇范围内的土地开展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工作。调查每宗地的地类、界址、面积和权属状况。一般建制镇土地调查可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进行。

  (三)开展基本农田调查。在农村土地调查基础上,查清基本农田状况,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汇总统计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造册。

  (四)开展专项用地调查。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基础上,完成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商业性用地、开发园区用地的调查工作。

  (五)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基础上,建立市、县两级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于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二、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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