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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市县两级财政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管理办法,完善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各级交通、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其合理有效使用和安全。
  四、管理养护运行机制
  县乡公路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村级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坚持“分级养护、建养并重、有路必养、有路必管、群专结合、确保长效”的原则。
  (一)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建立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管理分类运作机制。
  农村公路路面的大中修、防护、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由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
  农村公路的日常管护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竞争、聘用、委托等方式将道路养护权承包给沿线群众养护,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公路养护认养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清除路面杂物、积水、积雪、平整路肩、边坡、疏通边沟、维护路产、路权、制止违章占道和超限车辆上路。
  对于农村公路路面坑槽挖补等小修工程,鼓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通过竞争方式捆绑承包给专业化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
  (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其中,县道的路政管理由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扩大超限运输治理的覆盖面,综合整治农村公路超载超限问题,依法保护路产、路权,检查、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的行为,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五、管理机构
  本着精简、高效、稳定的原则,精简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重新核定机构和人员编制。市、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编制要依据省有关部门的指导性意见,由市、县编制部门会同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市、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实行事企分开。原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工程养护处(队)以及场、站、库、室等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应全部整建制转为企业,实现与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财、物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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