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因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已批准的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由项目业主提出,投资主管部门征求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但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明确的该项目政府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项目业主向财政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批准文件、合同以及监理签证的工程计量清单、支付证书等资料。财政资金申请文本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财政部门根据资金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对有部门融资和自筹资金的项目,承诺筹措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同比例拨付到位。财政部门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
第二十七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500万元以上的,可实行财务委派制。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政府投资比例达到50%以上的,应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分离的原则,实行代建制。投资主管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规模、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各项前期工作,经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计划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均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实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