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申请国家和省、市投资补助、贴息资金的项目,从其相关规定。
第三章 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项目业主的申请,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投资主管部门将按照下一年度财政建设资金规模和建设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综合平衡,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项目主管部门依据政府审定的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向财政部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报送项目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期限、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本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在执行中有追加时,优先安排预备项目。
依法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总投资应根据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格确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资金申请报告已批准;
(二)项目管理单位已经选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三)政府投资外的其他配套资金已经落实。
需要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作为政府投资的预备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经批准后,投资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各项目业主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有关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