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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7]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9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漯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和其他各项支出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
  (三)本级政权基础设施;
  (四)教育、科技、文体、卫生、民族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
  (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项目。
  上述投资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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