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赣州海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兴国县内王坑钼矿建设项目的批复
(赣发改工业字[2007]1414号)
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关于赣州海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兴国县内王坑钼矿项目核准的请示》(赣市发改工字[2007]564号)收悉。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和我省《关于加强铁矿、煤矿等矿产开发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发改工业字[2005]613号)要求,经研究,原则同意核准该项目,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赣州海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兴国县内王坑钼矿项目。
二、建设地点:兴国县南坑乡王坑村。矿区范围经省国土资源厅赣采复字[2007]0003号划定。
三、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采矿、选矿、尾矿库等。项目建成后,年采选原矿3万吨、年产钼精矿70.3吨、硫精矿946吨。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该项目总投资1362.33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228.33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34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有资金962.33万元,银行贷款400万元。
五、项目建设期1年。
六、经审查,该项目符合有关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项目建设和生产要切实落实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七、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环保、安全、水保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要求进行,按规定做好尾矿库建设、运行和后续管理。
八、项目建设请执行国家《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九、企业凭此核准文件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开采生产批准书。
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项目建设的各项条件,并力争尽快建成投产发挥效益。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