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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永丰县金秋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大水坑铁矿项目的批复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永丰县金秋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大水坑铁矿项目的批复
(赣发改工业字[2007]1421号)


吉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关于呈报<江西省永丰县大水坑铁矿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吉市发改工交字[2007]6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和我省《关于加强铁矿、煤矿等矿产开发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发改工业字[2005]613号)要求,经研究,原则同意核准该项目,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永丰县金秋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永丰县大水坑铁矿项目。
  二、建设地点:永丰县沙溪镇大水坑。矿区范围经省国土资源厅赣采复字[2007]0050号划定。
  三、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采矿、选矿、尾矿库等设施。项目建成后,形成年采选铁原矿6万吨、年产20358吨铁精矿(Tfe>=65%)的生产能力。该项目所产铁矿石须按协议销售。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该项目总投资921.8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753.85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67.95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有资金324.34万元,申请银行贷款597.46万元。
  五、项目建设期1年。
  六、经审查,该项目符合有关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项目建设和生产要切实落实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七、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环保、安全、水保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要求进行,按规定做好尾矿库建设、运行和后续管理。
  八、项目建设请执行国家《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九、企业凭此核准文件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开采生产批准书。
  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项目建设的各项条件,并力争尽快建成投产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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