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上述情况在核查过程中,发现仍有疑问,存在严重偷骗税嫌疑的,移送稽查部门作进一步检查。
(四)被移送稽查部门检查的企业,其专用发票的供应管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1.凡发现有虚开专用发票、开具伪造、变造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须停供专用发票和收缴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的,由稽查部门通知发票发售部门执行。
2.移送稽查部门检查的企业,在检查期间发生销售行为确需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的,可向稽查部门提出领购申请,由稽查部门负责审核是否确有货物交易行为及应税销售额是否真实。对确有货物交易行为及应税销售额是真实的,由稽查部门提出专用发票供应建议,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严格核定其专用发票发售量,并由管理部门通知发票发售部门具体执行。
3.移送稽查部门检查的企业专用发票的正常供应,待检查结束后,视其情况决定。
(五)如该企业属于出口供货企业,应从严审核其生产经营规模、货物交易、资金往来、进项扣税凭证、税款缴纳等情况后,才可给予办理多缴税款的抵减及退还手续。
(六)对纳税人报送的年度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资料须进行严格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审核或复核无误后,方能通过相关年审。
(七)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专门内设C类企业增值税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C类企业进行实地巡检,加强日常监控。
(八)除举报案件、协查案件、专项检查外,主管税务机关每年至少下户实地检查2次。
第六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应结合其资格年审同步进行,原则上一年一定。升级须逐类升级,降级实行动态管理。凡出现不符合本级分类条件情形的,应及时实行降级处理。
一、A类企业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即时降为B类管理:
1.未及时足额纳税,或已办理延期入库手续,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清缴税款;
2.发生发票违章行为;
3.发生接受虚开发票或偷、骗税行为,但数额未达到本办法第三条C类企业第(六)款所列标准的。
二、A类、B类企业凡发现有本办法第三条C类企业第(三)至(六)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即时降为C类管理。
第七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类和升(降)级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比照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机关在对一般纳税人进行年度资格验证时,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类标准和审查年度的纳税情况,确定其所属类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类别除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予以注明外,在稽核系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料档案库和征管软件的各管理环节也应予以标明。
第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内容和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