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票供应。
1.C类防伪税控企业一次最多只供应1/3月用量的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企业一次供应手工专用发票原则上不超过1本。发票实行验旧供新。
2.C类企业月专用发票需要量确实超过月基本审批用量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最近三个月的生产经营情况、增值税款入库情况、报税认证情况、当月发票使用情况等,并提供购销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按管理权限报批,调整月基本审批用量。
3.C类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基本用量使用完毕,当月需要申请再增加供应专用发票且数量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将已开具但尚未纳税的专用发票销售金额,按该企业上月的实际增值税税负率预缴税款后,再按规定办理专用发票审批手续。企业预缴的税款应于月份终了后十日内与当月申报税款相抵计算,多缴留抵,少缴补征。下月的专用发票仍按原月基本审批用量供应。企业上月实际税负率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不得采取预缴税款办法,并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
4.C类企业一般只供应万元版以下的手工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为万元位以下专用发票。对纳入C类管理的防伪税控企业原则上不审批十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的申请。确实需要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层报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纳税评估。对C类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且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商贸企业(在本款内简称企业),除按照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42号)的规定进行纳税评估外,还实施如下管理措施:
1.进项税额扣税凭证每月必须全部进行审核分析。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价税合计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附上相应的银行付款凭证才准予抵扣。
2.对取得抵扣凭证为海关完税凭证且抵扣税额占当期申报抵扣税款比重在50%以上的,对企业提供的报关单、进口合同、外汇付款凭证、运输发票等资料应进行重点审核,有疑问且企业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可发函或派人到海关协查。发函或派出税务人员到海关协查期间,暂停凭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对申报抵扣的收购凭证及其他扣税凭证占当期申报抵扣税款50%以上的,且其税负率异常,应向企业提出质询或者派出税务人员进行核查,如发现仍有疑问的,可暂停供应收购发票,或停止抵扣收购发票和其他扣税凭证部分的进项税额。
4.对使用专用发票尤其是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作废率在30%以上,且作废金额大的企业要进行重点审核。审核发现有疑问的,应派出税务人员到企业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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