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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失效]

  一、A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申报征收。主管税务机关每月对纳税人按规定时间报送的备查资料中的手工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其他扣税凭证审核无误后,盖上“已抵扣”或“已申报扣税”专章。对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经认证系统认证相符且符合抵扣条件的,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并盖上 “已抵扣”专章。有关纳税申报备查资料在审核后可退回企业自行保存。
  (二)专用发票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保证供应。原则上一次可供应1个月的用量,并实行验旧供新。
  (三)增值税纳税评估每年可进行1 次。
  (四)除举报案件、协查案件、专项检查外,税务检查可两年进行1次。
  (五)优先办理纳税申报及有关涉税事项。有条件的基层征收单位可设立A类企业办税窗口,实行一站式管理,方便纳税人。
  二、B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申报征收。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得的手工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其他扣税凭证,经审核无误后,盖上“已抵扣”或“已申报扣税”专章。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经认证系统认证相符且符合抵扣条件的,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并盖上 “已抵扣”专章。有关纳税申报备查资料应在主管税务机关保存至少三个月以上,方可退回企业自行保存。
  (二)专用发票供应。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次最多只供应半个月的用量,并实行验旧供新。
  2.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从事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的国有企业可比照A类企业的发票供应管理规定执行。
  (三)除举报案件、协查案件、专项检查外,全年下户进行税务检查一般不超过1次。
  三、C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C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增值税日常管理的重点。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从严监管的原则,切实管住管好每一个环节和关口,加强对其增值税的管理。
  (一)申报征收。
  1.纳税人除应按《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按期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附列资料以及备查资料外,还应按期报送每月的财务报表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帐帐页以及银行对帐单等有关资料复印件。
  2.对取得抵扣凭证为海关完税凭证的商贸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报关单、进口合同、外汇付款凭证、运输发票等有关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得的手工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其他扣税凭证,经审核无误后,盖上“已抵扣”或“已申报扣税” 专章。对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经认证系统认证相符且符合抵扣条件的,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并盖上 “已抵扣”专章。有关纳税申报备查资料应在税务机关保存至少1年以上,方可退回企业自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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