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凡经我省国税机关审批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A”、“B”、“C”三个类别。具体分类标准为:
一、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定为A类: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含同一租赁场所经营至少2年),并取得正式一般纳税人资格在1年以上;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有专职的办税人员;
(三)能按国家颁布或许可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健全,能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增值税应缴税金;
(四)纳税信誉良好,按期纳税申报率为100%,并及时足额纳税。如遇特殊困难,能按规定办理延期入库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清缴税款;
(五)严格按规定领购、保管、使用、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未发生发票违章行为;
(六)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实行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生成抄报税盘和申报表资料及有关附列资料申报,没有发生违章行为;
(七)未发现虚开发票或偷、骗、抗税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定为C类:
(一)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零售企业除外)。
(二)租用写字楼、宾馆、居民住宅等场地,且经营不满二年的商贸企业(零售企业除外)。
(三)会计核算达不到税务机关规定要求的商贸企业。
(四)注册资金、从业人员与经营规模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企业。
(五)发生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企业。
(六)在一个纳税期内发生偷骗税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行为,且偷骗税额占当期应纳增值税额30%以上或50万元以上的企业。
(七)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纳入C类管理的其他企业。
三、对既不符合A类,也不符合C类条件的企业,定为B类。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类,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不同类别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按《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外,还必须按本办法要求实施相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