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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2]107号)


  现将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对省局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42号)中明确规定须进行纳税评估的商贸企业,无论其属于分类管理哪一类别,均应按要求实行纳税评估。
  二、各地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现有一般纳税人的分类进行清理,并于8月底前完成,同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征管软件和稽核系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料档案库。
  三、原《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粤国税发[2000]239号)自2002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四、本办法出台后,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宣传贯彻分类管理规定,鼓励纳税人遵章守法,诚信纳税。

  附件: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5月8日

  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鼓励纳税人提高纳税信誉,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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