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时,可报请国土资源部派出工作组协助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区市县及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市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救灾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报请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区市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区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区市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救灾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区市县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5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信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