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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广安府函〔2006〕6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程序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程序的规定

  根据中、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程序的规定》(川府函〔2006〕201号)等精神,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政府负责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和应急先期处置工作,现将有关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区市县人民政府区市县长和市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同时将事件有关信息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监督检查有关领导和人员到现场情况,归口管理突发事件信息。

  二、市政府应急办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首先必须进行核实、研判,凡属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类别报告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同时报告市长、常务副市长和秘书长。对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市政府应急办要及时跟踪监控,掌握事件动态,并及时报告,防止事态扩大。

  三、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接到报告后,及时赶赴第一线,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有关区市县、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同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负责签发上报省政府办公厅信息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和相应文秘科室具体办理。

  四、市政府应急办负责传达并跟踪落实市长、秘书长和其他政府领导指示,随时掌握事态进展,及时反馈处置工作情况。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和分管副秘书长到现场时,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随同前往,协助领导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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