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认真做好函调协查工作。对外地要求协查的来函,必须逐件登记、认真落实、及时回复,复函时间不得超过30日,复函协查的内容要有主管局长和具体经办人员的签名和加盖公章。一时确实难以办理回复的,要如实向对方说明情况。凡发函超过三个月,对方既未复函,又未说明原因的,如函件涉及的购销双方在本地级市范围的,发函方国税部门须将情况报所在地级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协调处理。超过本地级市范围内的,则报省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督处。要建立协查情况通报制度,对不按规定办理协查工作的,省局定期予以通报批评。对办理的协查函件,各地不得交由企业或税务人员自行携带,一律通过邮政部门寄发。对函调协查工作敷衍了事、马虎应付或弄虚作假的,必须追究经办人员和主管领导者的责任。各级国税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地区办理函件协查情况开展认真的检查清理。凡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坚决纠正。
八、进一步提高一般纳税人年审质量。各地应根据《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年审质量,防止“走过场”。各地在开展年度资格审核时,不仅要逐项认真审核一般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而且要深入分析其年度经营规模和纳税情况,把资格年审与企业的纳税资信结合起来。要突出年审重点,尤其是要将纳税异常和商业流通型的一般纳税人作为年审的重点来抓,对重点企业要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面不少于30%,不得简化手续,只是验证盖章了事。对各地的年审工作和质量,上级主管部门必须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抽查。
九、加强对一般纳税人资料取消的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经营规模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违规行为或发生歇业、破产、解散、撤销或经营地点、住所迁移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以及发生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必要时要进行实地考察。各级国税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发出《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及时收回尚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并清缴税款。已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还必须按规定及时收缴“两卡”。凡不按规定清缴税款,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税务管理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一些以注销、移户、变更、失踪等手段不愿意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逃避税收的行为,要严加防范,尤其是对无经营资金、无经营场所或经营规模大而长期抵税负、负税负的商贸流通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督,一旦发现异常,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全税款。各级税务稽查、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的监督检查。
十、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各级国税部门要以基层征收单位为加强内部执法监督检查的重点。每年组织力量选择3-5个基层征收单位进行深入细致的执法检查,三年内对所有的基层征收单位至少都要检查一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尤其是对各地检查发现的案情,必须严格按照省局制定的执法责任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职能主管部门如实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