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必须集中管理,统一由县(区)局以上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批,不得将其下放给基层征收单位。一般纳税人因违规行为被取消资格后,一年内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期满后如需要重新认定的,由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批。各地新认定和被取消资格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名单,必须报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在办理认定审批手续时,各地对申请企业应进行实地考察,按规定逐项核实有关项目,并有审核人员的签名。对未经核实就签名上报造成失误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各级国税部门必须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突出重点。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经营纳税情况,按其所属行业、经济性质、稽核指标(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纳税信誉、应纳税额等方面区分一般纳税人类别,从征管方式、票证供应、监控手段、人力投入等方面重点强化对商贸流通企业、出口供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企业、私营企业、稽核指标异常、纳税信誉较差企业等一般纳税人的监管。尤其是对经营变化大、流动性强的商贸流通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实行户管税务联络员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分管企业进行巡检,加强日常监控。具体分类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新认定的商贸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是当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难点,也是较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为加强对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贸流通企业的税收管理,各地可采取调整其申报纳税期限,以十天或十五天为一纳税期限申报缴纳税款。或对某些新认定的商贸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如经营场地是租赁的,经地级以上市国税机关批准,在暂认定期内由主管国税机关为其代管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按每次开票金额依4%征收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待其实际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办理正式认定手续时,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进行清缴的办法。具体办法省局另行制定。
四、切实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各地必须把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供应管理与企业的经营规模、纳税申报情况紧密结合起来,实行“以税控票”。企业纳税申报出现异常时,可暂停向其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待企业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申述理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后,方可恢复供应专用发票。在发售、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根据上月应税销售额的大小限量限额供应,严格验旧供新制度。新办企业每次最多供应万元版以下专用发票25份或1本。